最近一段時間,科創板一直是市場上關注度最高的新聞點,其中有一條是紅籌及VIE架構企業被允許回來上市。
這對于眾多紅籌及VIE架構企業來說,多了一個退出的渠道,是一個振奮人心的好消息。
但是,VIE架構的企業,在進行股權激勵或者其他目的時,通常采用代持的方式,后期回歸A股的資本運作時,面對巨大利益的誘惑,時常會出現利益糾紛,糾纏不休。
如何避免這種糾紛出現?
行業的一個共識是,VIE架構拆除時境外公司股權存在代持的,回歸國內市場資本運作,要進行披露股權歸屬,這樣才能保護上市公司和廣大投資人的利益,如果不披露而做出相關承諾,應該構成虛假陳述,追究其責任。
但日前,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的一則關于VIE架構下境外母公司股權代持糾紛的生效判決(2018京03民終13487號)又讓眾多行業專家和廣大科技類VIE創業公司產生了巨大疑惑。
一則案件引發的討論
三年前,湖南電廣公司與掌闊傳媒公司達成收購意向,計劃以10.4億元的總價款收購掌闊傳媒公司80%的股權。北京法院的審判信息顯示,在推進的過程中,股東方蒲某因沒有如實陳述其持有的公司股權涉及多個代持的事實,并對股權的幾個被代持方進行了隱瞞,直接導致各被代持方向蒲易發起了多起訴訟和仲裁,并舉報到中國證監會。
受此影響,電廣傳媒和掌闊傳媒之間的并購交易就此擱淺。而隨著時間推進,收購的環境和政策都發生了變化,掌闊傳媒的業績受到了影響,并購案也隨之停止。
面對此種局面,掌闊傳媒的其他股東們自然不甘心,紛紛向北京朝陽法院起訴蒲某索賠損失。
此次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的披露的審判文書正是掌闊傳媒股東之一許某訴訟蒲易的判決。
根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許某與蒲某等侵權責任糾紛》作出的二審判決,其認為“在湖南電廣傳媒公司收購掌闊傳媒公司的過程中,對擬購買的資產即掌闊傳媒公司歷史上曾拆除VIE協議控制架構的相關情況進行披露,但對VIE協議架構中境外公司安沃開曼公司的股權轉讓、代持及回購并未明確要求進行披露……”。這一結論和大家對中國證券監管的普遍認知不同,這也是國內首例不認可VIE架構下境外公司股東權利的生效判決。
這一判決,引起眾多知名專家學者和科技類VIE創業公司的廣泛思考。公開資料顯示,蒲某的隱瞞讓上市公司錯失收購的先機,且浪費大量管理成本及交易費用。然而蒲某卻不構成任何違規,且不構成侵權,上市公司和廣大投資者吃的虧該找誰呢?
繼而人們不禁要問,VIE架構下的開曼公司股權歸屬究竟要不要披露?如果在資本運作時,代持的股份要不要披露?這一判決對以后的涉及VIE架構公司的上市,特別是科創板將會造成什么樣的影響?
VIE架構下股權歸屬要不要披露?
在許某眾多的訴訟理由中,有一條受到市場關注——VIE架構下股權歸屬要不要披露?
記者注意到,中國證券法律以及中國證監會的規則,對于收購標的資產曾經搭建、拆除VIE架構的,要求對VIE架構中境外公司的股權權屬進行披露。而在境外公司股東存在代持的情況下,應該對代持情況進行披露。
為什么要這么做?
因為在實踐中,在代持情況下,代持人與被代持人的代持關系也會發生糾紛,而這種糾紛可能構成影響標的資產的獨立性,阻礙標的資產權屬的轉讓。
在中國證監會監管實踐中,上市公司收購標的資產曾經搭建的VIE協議架構中境外公司存在股權代持的,則證監會與滬、深證券交易所會對境外公司代持關系的合法性、VIE架構拆除是否獲得境外被代持股東等境外投資人的同意、被代持股東退出是否獲得合理補償,以及是否存在糾紛或者潛在糾紛等進行審查,如果發現存在糾紛的可能性,則會就前述事項進一步問詢,并要求就是否構成交易阻礙等發表意見,目的即在于防止代持關系以及代持糾紛等影響標的資產轉讓與收購。
北京大學法學院郭靂教授、北京環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文、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建軍也針對上述收購案件聯合發表意見稱,根據中國證券法律以及證監會的前述規則,對于收購標的資產曾經搭建、拆除VIE架構的,應該要求VIE架構中境外公司的股權歸屬進行披露。
他們的理由是由于上市公司系公共主體,其收購行為不僅涉及其自身,同時也影響到其他投資人的利益以及市場秩序。通常而言,上市公司收購屬于積極信息,并因此可能會影響投資人決策和市場走向,但如果標的資產存在權屬不清、控制關系不明,或存在影響獨立性的協議安排,或訴訟風險的,則將會直接影響標的資產的獨立性與價值,影響上市公司對標的資產的收購。這意味著此前市場以及投資人獲得的信息存在重大紕漏,最終將直接損害市場秩序以及投資者的投資安全。因此,上市公司收購交易披露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必須把標的資產的真實權屬關系、是否存在可能的涉及訴訟風險等因素完整、準確、充分的予以披露,使得市場以及投資能夠據此做出風險判斷與投資決策。
根據公開信息,上面幾位專家都是國內證券行業最權威的專家,郭靂教授和徐建軍律師是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及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曾直接負責中國證監市場上市及并購項目的審核批準。李文律師也曾是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委員。
在專家團看來,VIE架構拆除時境外公司股權存在代持的,當然應該要進行披露,這樣才能保護上市公司和廣大投資人的利益。不披露而做出相關承諾,顯然構成虛假陳述。
所以人們不禁要問,這一判決,為什么和大家處理證券實務的普遍認知存在巨大沖突?法院作出這一判決的依據為何會顛覆人們的認知?未來,將會對中國涉及VIE架構的資本市場,特別是科創板帶來什么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