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7月間,梁某、李某以28000元的價格在天津市購買一臺“偽基站”設備,攜帶回京用于經營群發廣告短信業務。今年1月20日,二人在昌平區回龍觀鎮某小區內被抓獲,同時起獲“偽基站”設備及筆記本電腦各一臺。經技術檢測及鑒定,二人使用該“偽基站”設備共造成448522手機用戶通信中斷不滿一小時。
公訴機關認為,梁某、李某無視國法,使用“偽基站”設備阻斷正常移動通信,破壞公用電信設施,應當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7月間,梁某、李某以28000元的價格在天津市購買一臺“偽基站”設備,攜帶回京用于經營群發廣告短信業務。今年1月20日,二人在昌平區回龍觀鎮某小區內被抓獲,同時起獲“偽基站”設備及筆記本電腦各一臺。經技術檢測及鑒定,二人使用該“偽基站”設備共造成448522手機用戶通信中斷不滿一小時。
公訴機關認為,梁某、李某無視國法,使用“偽基站”設備阻斷正常移動通信,破壞公用電信設施,應當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