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事情最初發生在今年1月16日,當天, 江門檢驗檢疫局高新區辦事處對某公司申報的一批進口液晶玻璃進行《目錄》外商品抽查時,發現該批商品不是一般的液晶玻璃,而是液晶玻璃與電路、光源的組合體,且發現鐵支架、螺絲孔局部有銹蝕痕跡,有的電路板標簽上的生產年份為2007年,疑似舊的液晶顯示器(未裝外殼與電源)。
因舊電器為禁止進境物,辦事處一方面隨即聯系江門局機電科到現場進行進一步檢驗,另一方面啟動江門關檢合作機制,向駐現場海關通報檢驗檢疫現場初步查驗情況,并發出關于商品歸類的《關檢協作業務聯系單(需求聯)》,引起海關重視,對貨物進行扣倉待處理。
經機電科檢驗鑒定,貨物為壓倉品,非舊品,鑒定品名為:液晶顯示面板及背光源模組組合,并出具實際貨物品名與申報不符的《檢驗證書》。而在2013年,高新區辦事處積極推動關檢合作項目細化,按照《備忘錄》“六個結合”、13項重點工作內容,牽頭設計了《關檢合作江門車檢場、江門港現場有關業務通報表》,擬定現場七措施。此案一經發現,高新辦立即啟動關檢合作機制。
江門海關外海辦事處監管二科接報后,按關檢合作機制,作出“品名價格與申報不符”的《關檢協作業務聯系單(答復聯)》。最終,此案件因虛報品名/貨值騙取關稅,應依法追繳關稅差與增值稅,移交江門海關稽私局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