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動民營銀行試點客觀上為打破金融市場壟斷邁出了實質性一步,但民營銀行的試點并不意味著金融系統已有效打破金融壓抑。就目前監管層為民營銀行量體定做的差別化監管看,允許觸角深入金融服務的阿里等設立民營銀行,給人以希望通過“歸順”式同化監管,適度減輕現有銀行體系競爭壓力之特定訴求,如余額寶等對現有銀行壟斷通道業務的局部競爭。
首先,民營銀行是自擔風險的實體,并無必要為其框定差異化市場定位,限制其在市場的自由選擇。管理層應相信市場對風險的自發管理能力,也應相信民營銀行在市場競爭中的敏感適應能力;而預設差異化定位可能會影響民營銀行的健康發展,因為管理層設定的市場方向,可能并非是民營銀行擅長的。
其次,為民營銀行設定較高注冊資本要求,及要求發起人具有持續注資能力等都是可取的,但要求民營銀行發起人承擔銀行破產等的連帶責任,則值得商榷?,F代公司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有限責任,現行《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股東承擔的是以出資額為主的有限責任,且目前中國并未《個人破產法》等規范,這使得管理層要求民營銀行破產,發起人個人要把儲戶存款補上去,及若發起人股東破產,要找實際控制人補上去,很可能將缺乏可執行力和操作性。
畢竟,銀行破產本身就已證明發起人已缺乏持續注資能力,讓其承擔連帶責任而導致發起人股東破產,很容易導致風險擴散和連鎖反應,致于發起人股東破產而要求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很難具有足夠威懾力,因為在缺乏《個人破產法》下,一則實際控制人很可能逆向選擇財產隱匿和轉移,以規避連帶責任,一則很容易陷入誰來保障實際控制人權利的困境。因而,通過要求發起人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承擔民營銀行破產的連帶責任,可能不是可信的風險防范的制度安排。
其實,有效的銀行風險管控體系,應是完善銀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資本充足率監控體系和風險準備金等制度,以加強對金融市場的合規監管力度,并通過構建存款保險制度等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同時,對涉嫌內幕交易者等實行嚴厲懲罰,如在出臺《個人破產法》等基礎上避免其濫用有限出資責任而借企業破產逃避過錯。
總而言之,當前民營銀行的試點為打破金融市場準入開啟了一扇門的話,是一大進步,接下來監管當需走出現在以機構監管為主的架構,實現真正的基于市場化的合規監管、程序監管等,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