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法院以強迫交易罪,判處被告單位廣東21世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九百四十八萬五千元;以被告人沈顥犯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職務侵占罪,具有自首、立功情節,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以被告人樂冰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據悉,該系列案件中的其他案件今天也將陸續作出一審判決。
新聞回顧 掌舵人緣何“迷航”
繼21世紀網總裁劉冬、理財周報發行人夏日等人被上海檢察機關依法批捕后,11月20日,21世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沈顥、副總裁陳東陽、副總裁兼財務總監樂冰等人被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批捕。
在檢察機關的批捕罪名中,沈顥領導下的21世紀經濟報道、21世紀網、理財周報3家媒體及8家運營公司涉嫌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犯罪;同時,沈顥還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個人犯罪。
旗下3媒體8公司涉嫌犯罪
今年43歲的沈顥,1992年畢業于北京大學中文系,同年進入《南方周末》,歷任新聞部主任、編委。2000年10月,29歲的沈顥出任《21世紀經濟報道》主編;2003年,任21世紀經濟報系發行人;2008年,任21世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后兼任21世紀報系黨委書記。
警方介紹,21世紀經濟報道、21世紀網、理財周報系21世紀傳媒旗下財經類媒體,利用其在財經界的廣泛影響力,與上海潤言、深圳鑫麒麟等公關公司相勾結,指使媒體記者通過各種途徑主動挖掘、采編上市公司、IPO公司的負面信息,并利用上市公司、IPO公司對股價下跌、上市受阻以及相關產業公司商譽受損的恐懼心理,以發布負面報道為要挾,迫使上市公司、IPO公司與其簽訂合作協議,收取少則數十萬、多則上百萬的“保護費”。
警方查明,在龐大的利益鏈中,沈顥是實際操控者:一是通過制定高額考核指標,要求下屬21世紀網、21世紀經濟報道、理財周報3家媒體利用負面報道和“有償不聞”的方式逼迫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合作”、收取“廣告費”。二是親自參與重大“合作”事項的決策,對于21世紀經濟報道的重要客戶,直接指使相關主編刪除負面報道。
警方發現,在刪稿遇到阻力時,沈顥對拒不執行刪稿指令的主編進行調離;在采編、經營部門因利益沖突時,通過提高采編部門收入,保證其按要求撰寫并刪除相關負面報道。
此外,為了最大限度維護“合作”公司利益,沈顥主動協調下屬3家媒體對其的報道事宜,并對相關負面報道最終決定進行刪稿或報道。
警方初步查證,沈顥等人利用上述方法,迫使近100家公司直接或間接與21世紀傳媒旗下3家媒體的8家運營公司簽訂廣告合作協議,涉嫌勒索資金共計2億余元人民幣。
涉嫌利用職務牟利 涉案金額超百萬元
警方透露,在擔任21世紀報系發行人和21世紀傳媒總裁期間,沈顥利用職務便利,在財務報銷、下屬公司注冊地選定等諸多環節存在涉嫌犯罪行為,目前查證的涉案金額累計達100余萬元人民幣。
2006年,21世紀傳媒以市場化運作后帶來了巨大收益,沈顥感到自身收入跟公司收益反差極大,遂與公司高管多次商議提高收入。
陳東陽、樂冰等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相關證據均證實,在未得到21世紀傳媒董事會同意的情況下,沈顥與其他公司高管采取虛構業務招待費、使用虛假的個人消費發票報銷等方式,侵占公司資金,為自己增加了收入。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顯示,2006年到2009年,沈顥等人用這種方式共套取公司資金200余萬元。其中,沈顥領取70余萬元。
在檢察機關的批捕決定書中,沈顥涉嫌的另一個罪名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這也同樣發生在21世紀報系近年來擴張發展的背景下。
2010年前后,21世紀傳媒旗下的一些公司落戶上海某經濟園區,并成為園區內的稅收大戶。2011年,公司財務總監樂冰按照沈顥的指令,以撤離注冊園區為砝碼,要求經濟園區給予公司高管個人好處費。
“21世紀傳媒的高管提出這一要求后,為了留住企業增加開發區的稅收,沒辦法才同意進行獎勵。”相關經濟園區負責人俞某證實。
警方查明,該經濟園區于2011年、2012年分別給予20萬元人民幣現金,共計40萬元,沈顥與樂冰各分得一半。沈顥還特地關照樂冰向經濟園區索要獎狀,以“獎勵費”的名義掩蓋收錢事實。此后,沈顥沒有再提出將企業搬離園區,也不再要求為企業向園區爭取優惠政策。
綜合央視 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