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了18年的《城市出租車管理辦法》正式被廢止,引來社會各界關注。但并不像一些觀點認為的那樣,這一管理辦法廢除了,出租車行業就陷入了監管空白、網約車一下子就全無法律爭議了。實際上,管理辦法廢止主要是著眼于不同部門管理范圍的調整,而進一步理順相關制度框架:在1997年該辦法頒發時,正是建設部和公安部負責管理出租車行業,而眼下這方面的職能早已劃歸了交通部門。正因為此,與其說辦法廢止是為了解決網約車“身份焦慮”的面向未來之舉,不如說主要是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當然,看到這層背景,仍然不能阻止大眾對于網約車合法性爭議的關切。公眾的關注本身,就說明了社會現實和公眾輿論已經發生了改變。法律法規等社會治理工具,必須建立在特定的現實基礎之上,當社會現實變動了,社會治理體系也需要發生聯動。因此,盡管此次辦法廢止并不能直接看作對網約車“合法化”的表態,但廢止決定之舉本身,恰恰自證了社會治理工具隨著社會現實而發生了變動:出租車行業的管理機構,從住建部門和公安部門轉移到了交通部門,事實上近年來也是由交通部門具體執行相關職能,管理規定自然要隨之做出調整。既然這一聯動能夠成為現實,我們也有理由期待,交通部門對出租車行業現行的管理方式,也可順應變動而發生改變。在日前的全國兩會上,交通部長楊傳堂就表示,不會對網約車“一禁了之”,將“量體裁衣”設計新的管理制度,依法合規鼓勵新業態規范發展。換句話說,交通部門對出租車市場的管理理念,正在醞釀變革。
出租車市場如何管理,其實只是局部的、暫時的問題,從這個具象問題背后延伸出來的抽象議題——制度框架如何“與時俱進”才是長期的、全局性的重要問題。網約車之后,還可能有更先進、更顛覆的出行模式;網約車之外,教育、醫療、科技等各方面,同樣面臨管理模式滯后于變革創新的共性問題。舉一反三,謀劃好制度框架聯動社會發展的動態更新能力,比單純研究怎么管好網約車,更加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