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是珠寶首飾個體工商戶。其訴稱,今年1月,客戶王某從他那里訂購18k玫瑰金豪華鉆戒兩枚,價值5萬余元,并向其支付全款。3月,他通過被告快遞公司向王某郵寄兩枚鉆戒,快遞員到其住所對物品確認后予以攬收。次日,他在快遞公司的官網查詢,顯示快件已送達指定人。但王某稱并未收到快遞,也沒有在快遞運單上簽字。隨后,王某聯系派件員張某。張某告訴她快件丟失,故無法送達。
劉先生說,王某撥打電話報警,張某在警方詢問下確認快件丟失未送達王某手中。他遂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兩枚鉆戒的損失共計5萬余元。
快遞公司表示,貨物確實是在中轉過程中遺失的。“但不清楚里面是什么物品、價值多少。”運單中有關托寄貨物的價值、數量等內容均未填寫,且運單背面已注明“托寄貨物超過2萬元應如實聲明”,收件員在托運人沒有如實申報的情況下,沒有義務也不可能判斷貨物價值,特別是原告訴稱的鉆戒這種特殊物品。因此,快遞費是13元,公司只同意按照運單條款,即運費的7倍予以賠償。
對此,劉先生稱,寄件時沒有報價,“收件員來收件時,貨物尚未包裝,他知道寄的是什么東西。”
律師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