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瑞豐公司中標了灤縣(現為灤州市)古城小學建設工程,隨后瑞豐公司與灤縣教育局簽訂了《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0月20日,瑞豐公司與灤縣一個體老板陳紅儒簽訂了《工程內部承包協議》,由陳紅儒對古城小學建設工程進行投資建設。
2015年1月8日,瑞豐公司與唐山市方瑞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方瑞公司)簽訂了合同編號為2015018的《工程承包協議書》,豐瑞公司將灤縣古城小學建設工程安裝、外網及裝修工程分包工程項目(施工圖紙以外的裝修及全部附屬工程)的施工承包給方瑞公司。工程工期:2015年6月31日至2016年11月31日交付使用。
2018年12月7日,豐瑞公司與方瑞公司簽訂的《結算協議書》顯示,灤縣古城小學建設工程安裝、外網及裝修工程分包合同約定的結算總價為15534705.3元(含欒縣教育局直接撥付方瑞公司拖欠的農民工工資3154705.3元),雙方確認結算事宜已履行完畢。
公開信息顯示:唐山市方瑞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吳紅英,吳紅英占股61%,陳紅儒占股39%,二人時為夫妻關系。
2017年11月29日,灤縣居民范玉才訴陳紅儒及方瑞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被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后經范玉才申請,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將瑞豐公司追加為被告。
據了解,范玉才之所以將瑞豐公司訴為被告,緣于方瑞公司承包了瑞豐公司中標的灤縣古城小學建設工程,而范玉才認為,陳紅儒正是將借他錢用在了灤縣古城小學的建設上,瑞豐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2019年8月13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民終697號做出終審判決,該判決書內容顯示:從2012年到2016年期間,因為經營需要,陳紅儒、方瑞公司先后多次從范玉才處(借款源于親人)借款,累計欠款達到三千多萬元。省高院認為,瑞豐公司為案涉灤縣古城小學的中標單位,雖然陳紅儒、方瑞公司自認為向范玉才的借款用于了古城小學建設,并承諾用古城小學工程款償還借款,但瑞豐公司與范玉才并不存在借貸法律關系,對范玉才向瑞豐公司主張償還借款本息不予支持。同時,省高院查明,2014年10月20日,陳紅儒與瑞豐公司簽訂《工程內部承包協議書》,方瑞公司基于此協議書掛靠瑞豐公司施工灤縣古城小學項目。 然而,瑞豐公司并不認可法院認定陳紅儒掛靠施工的說法。
瑞豐公司認為:“如果按照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陳紅儒、方瑞公司與瑞豐公司掛靠關系成立,且陳紅儒、方瑞公司享有瑞豐公司名下古城小學建設項目的2717.665844萬元工程款”的話,那么,從常理上講,陳紅儒、方瑞公司因承建古城小學而拖欠的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理應由他們自己承擔,與瑞豐公司無任何關系。然而,事實并非如此,目前,已有參與灤縣古城小學工程建設的部分人員開始起訴了瑞豐公司,瑞豐公司承擔了給付責任。很顯然,從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而言,這對瑞豐公司是極不公平的。”
2020年8月27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9)冀02執22078號之六執行裁定書,“提取被執行人唐山市方瑞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陳紅儒享有的唐山瑞豐建業集團有限公司名下涉及灤縣古城小學項目工程2717.665844萬元。”同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灤州市教育局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執行。
鑒于此,2020年9月18日,瑞豐公司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請求撤銷(2019)冀02執22078號執行裁定書及請求撤銷灤州市教育局的協助執行裁定書,停止執行灤州市古城小學的工程款。
瑞豐公司提供的銀行授權支付憑證顯示,2020年10月27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已將古城小學建設工程款1144.665844萬元從灤州市教育局賬戶劃走。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020年11月13日,瑞豐公司接到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電話通知,案件已受理。
瑞豐公司稱,“2020年11月3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將該工程款1136.781178萬元直接劃撥到范玉才的農行賬戶。”
對于執行局的做法,瑞豐公司表示不能接受。“我們已經向法院提交異議申請書,為何法院為何沒有履行法律程序,就直接劃撥了呢?
針對瑞豐公司9月18日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執行異議申請書,11月30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裁決【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決書(2020)冀02執異975號】,駁回瑞豐公司的異議。2021年1月初,因對該裁決書仍有異議,瑞豐公司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