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杭州某數字技術公司(以下簡稱“A 公司”)運營有專門從事數字藝術品銷售的電商平臺,原告王某(化名)是該平臺用戶。
今年 2 月,A 公司通過上述平臺發布搶購公告,稱一款“NFT 數字藏品盲盒”將限量發售。公告內記載了價格、搶購時間、限購數量等發售詳情,并附有購買通道二維碼。公告底部提示,搶購時需填寫與實名認證一致的手機號,且一個手機號只能搶購一份。平臺將剔除未實名認證、個人信息填錯等無效訂單,對無效訂單進行強制退款。
原告王某訴稱,其通過該公告公示的購買渠道,搶購了一份 A 公司發售的“NFT 數字藏品盲盒”,在填寫手機號及個人信息后付款 999 元。但 A 公司一直未予發貨,并在 10 天后強制退款給王某。王某認為,A 公司此舉侵害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 A 公司履行合同,如不能履行,則賠償其損失 99999 元。
被告 A 公司辯稱,為防止部分用戶利用外掛軟件進行非正常搶購數字藏品,以及幫助用戶更好地了解搶購規則,平臺在發售商品前特地發布了搶購公告,并載明注意事項。因王某在下單時填寫的手機號及身份證號的部分數字與實際信息不符,平臺作退款處理。A 公司認為,該合同并未訂立,即便合同成立亦已根據約定進行了解除,原告接受了退款,無實際損失。且該數字盲盒已發售完畢,無法繼續履行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交易對象為 NFT 數字藏品,而非 NFT 權益憑證。而本案特殊之處即在于雙方當事人交易的標的物系 NFT 數字藏品,故需要先確認 NFT 數字藏品的法律屬性。NFT 數字藏品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財產權客體特征,同時還具有網絡虛擬性、技術性等網絡虛擬財產特有屬性,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涉案合同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規定,亦未違反我國防范經濟金融風險的現實政策及監管導向,應當受我國法律保護。
雖然 A 公司發布的搶購公告在形式上屬于要約邀請,但該公告中的發售詳情、購買通道及注意事項等內容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王某通過該公告提供的購買通道選擇數字商品盲盒時,上述內容即可視為 A 公司向特定相對人作出的要約。當王某以成功提交訂單的方式“承諾”時,上述內容即構成雙方合同約定的一部分,且并不存在無效情形,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搶購公告明確,A 公司針對未實名認證或個人信息填錯等情況,約定其享有合同解除權。從王某提交的訂單詳情來看,其填寫的手機號第四位數字及身份證第六位數字均不符合要求,屬于個人信息填錯的情形。A 公司將王某支付的款項予以退還,屬于行使合同約定解除權的具體表現。王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無相應的合同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因 A 公司退款給王某的行為并不存在違約或違法之處,王某要求杭州某數字技術公司賠償損失 99999 元的備選訴訟請求,也無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亦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