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委托,國務院各相關部委和部分電子商務示范城市的人大財經委,2014年分別承擔了一些電子商務法課題的研究任務,前后一共列了十幾個經過專家研究后確定的課題。主要有:電子商務市場準入與退出制度研究、電子商務市場監管制度研究、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法律義務與責任、數據電文與電子合同、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電子商務稅收研究、電子支付、電子交易信息安全保障制度研究、在線數據產品的財產權保護與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務在線小額爭議解決機制研究,等等。這些都是正式委托部委和地方人大的課題,最后都有通過評審結項的研究報告材料。比如電子支付和電子交易信息安全保障制度研究課題,就由上海市人大負責。全國人大財經委還正式組織編輯出版了一本中國電子商務立法研究報告。筆者將在以后專門討論相關專題。這些課題研究成果經過匯總,分別由北京各單位專家起草了北京版的電商立法專家建議稿,以及由上海、浙江、廣東等地方人大聯合組織起草了地方人大版本的電商立法專家建議稿。這項工作去年已經完成,目前正在等待全國人大在這兩個版本的基礎上匯總,形成最終統一版本的電子商務法征求意見稿。當然,每次開會討論時各方實際研究和爭論的問題,比上述這些還要更豐富。也有些爭論很大或者過于具體的問題,或者由于偏重理論性質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并沒有列入建議稿。
比如電子商務的定義,這個問題看似簡單,一旦深入分析討論卻未必如此,從理論架構角度上看這是基本問題,當然應該首先就要弄清楚的;從實踐角度說也不能不說重要,因為電商定義可能決定電商法規范的范圍到底包括哪些。只是這個問題專家研討會議討論了多次,因為一直爭執不下,所以還是決定不寫進電商法。
那么,難處到底在哪里呢?
首先,電子商務是否只涵蓋貨物買賣的電子商務交易?包不包括數字形式的商品買賣行為?是否還可以包括服務的交易?以京滬穗深等大城市來說,現在O2O已經很發達,呼吁把這類行為納入電子商務法規制范圍的聲音不在少數。比如現在餐飲業的網上訂餐送餐,交通運輸業的網絡平臺約租車,旅游行業的網絡訂票訂房,等等,可是一旦擴大到把貨物電商以外服務業也算進去,那電商法是不是就360行都要管幾乎無所不包了?雖然各類電子商務的貨物電商或者服務業電商都存在圍繞較為集中的信息平臺撮合交易的共同特征,但每個行業還是有著每個行業獨特的專業規律,對于電商平臺區別于一般企業的特殊權利義務等問題,需要研究考察各種不同行業的專業規律予以研究和規范,如果放得太寬,可能無法在短時間研究清楚,也很難準確提煉其中的法律關系,概括具體法律條文。所以筆者也贊成目前的電子商務法還是主要集中關注貨物電商領域,其他領域可以參考,但可以通過修改其他相關立法的辦法逐步予以解決。
其次,就算把電子商務限于貨物電商領域,買方賣方的信息展示、平臺撮合交易、締結合同、支付、物流交付、售后服務與爭議解決,這些環節中究竟是具備一個還是幾個同時具備電子化條件才算電子商務?如果只要有一個環節就算,那么傳真達成的合同也就是電子商務?這與傳統的商務有什么區別?
復次,電子商務立法,自然要借鑒國內外的相關經驗,認真梳理研究現有國內外的學術研究成果和立法成果,但一經整理就發現,關于電子商務的定義,不同的專著、論文、條約、規范性文件都各不相同,反映出對于電商法的規制范圍,各種意見仍然分歧很大。學者們引經據典,爭論不休。為了一個定義,總不能無休止爭論下去。這還是基本不涉及企業群體利益的純理論問題,至于牽涉不同企業主題休戚相關的重大利益問題,分歧也就更大,爭論當然也就更激烈了。
電子商務法征求意見稿還沒發布,最終哪些問題的制度建設建議能寫進去,還留著懸念。以上所說是已經有比較深入討論和研究的問題,如果讀者認為還有什么重要問題需要規定,也不妨待征求意見稿出來之后,按正當程序向立法機關反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