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針對不良APP軟件,這已不是工信部第一次發布相關的通告和提醒了。如2015年7月,工信部就曾發布過類似的通告, 并公布存在問題的80款APP軟件的詳細名單。而對比工信部的這兩次通告,不難發現,不僅其中涉及的軟件問題完全雷同,如都涉及“違規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強行捆綁其他無關APP”、“惡意吸費”等幾大問題;而且銷售這些不良APP軟件的應用商店,實際上也存在不少重復。這也就是說,關于APP軟件的安全性問題,仍是老問題未獲根治。
針對不良APP軟件的治理,從用戶末端進行攔截,固然能實現讓用戶規避風險的效果,但更重要的是從源頭進行打擊。此次工信部也給APP經營者提出明確資費、上架管理、實名制等要求,而這些要求需要更嚴厲的監管才能落實到位。
事實上,不良APP所涉及的問題已經涉嫌違法。“違規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就涉嫌我國《刑法》第253條規定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惡意吸費”涉嫌商業欺詐;至于“強行捆綁其他無關APP”,此前早已被工信部明令禁止。只有監管部門加大查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讓投機者付出足夠的代價,才能實現“以儆效尤”的法治效果。
同時,我們還應在立法源頭上進行完善。比如,針對APP軟件“違規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盡管刑法已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針對APP領域,其中“公民個人信息”的完整準確定義是什么、“情節嚴重”又如何準確認定,實際上還缺乏進一步的清晰法律界定。
顯然,只有從“科學立法”、“嚴格執法”等各個層面全面推進法治,才可能不斷祛除不良APP軟件滋生的土壤,不僅充分捍衛消費者權益,并能確保“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

